典当合同对应的抵押登记注销,是否影响典当合同效力?
浏览次数:4294 发布时间:2019/3/26 12:2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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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初明峰 王瑞珂
问题补充:
2016年10月14日,张三与我典当公司签订《典当合同》:张三将其名下房屋作为当物,抵押典当给我典当公司。当金数额400万元。典当期限从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该合同签订后,双方就合同中约定的当物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1月3日,我们双方计划将上述房产解押后抵押给银行借款用以归还我典当公司的典当款,同时约定如融资不能恢复抵押。现在公司决策中出现了分歧,请问:我典当公司在典当合同期间解除抵押登记,是否影响典当合同的效力?
律师回复:
本律师认为:建议你典当行要求张三另行寻求过桥资金偿还典当款后解封,否则,在实务中存在认定典当合同无效的风险。
因为,典当行业在我国实行特许经营,其经营行为主要受《典当管理办法》规制,典当公司解除当物抵押登记之后出借款项的行为已超出其经营范围,认定该行为属于发放信用贷款。典当行发放信用贷款,即会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典当公司发放信用贷款的行为无效。
有人认为,上述观点与(2006)民二提字第10号公报案例直接冲突,另外2017年9月1日最高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再113号案件(本所律师代理)明确认定典当行直接通过《借款协议》发放贷款的行为有效。但近期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申331号案件明确支持典当合同无效观点。所以基于现在不能确定的状态下,为安全起见建议要求借款张三偿还典当款后解封。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典当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申331号
实务建议:
最高院对典当行发放信用借款是否有效,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认定,司法判决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这要求在典当业务过程中,典当行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定进行业务操作。因为一旦典当合同被认定无效,合同中所约定的计息计费标准也随之无效,仅能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支持;且为保障典当合同所设的各项担保措施(合同)也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可谓损失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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